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6日

黔东南州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搞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基础,以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招投标问题的治理力度。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国资委、州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条例》的学习内容,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信息,形成全省上下广泛宣传、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国资委、州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精心选定授课人员,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州国资委要组织对中央在黔东南企业、州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做好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全面清理工作。现行涉及招投标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凡涉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内容,都要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于8月5日前报送州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州监察局和州政府法制办,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今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以维护招投标规则的统一。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于今年8月1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办。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10月底前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监督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严格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州(包括中央驻我州单位和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督缺位;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加快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为规范我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州正在筹建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进度,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三、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要求,健全招投标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协同有序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取得实效。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州直有关部门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适时开展督查,努力在解决招投标突出问题上见成效,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上见成效,积极推动我州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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