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函〔2015〕14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5〕1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结合全州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全面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活动中心服务设施覆盖城市社区,县(市、试验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服务管理网络健全,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营运规范、监管到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底,全州养老床位达到1.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60%以上的村,全州养老床位达1.3至1.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到40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所有养老服务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牵头单位:州城乡规划局、州民政局、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1)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要以县(市、试验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并将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国资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州独资或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建设优质养老机构品牌。(牵头单位:州商粮局、州民政局、州投促局,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利用现有场地或乡镇撤并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建成1所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进一步深化农村敬老院星级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对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农村敬老院,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四)建立医养结合制度。
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中心、农村医疗服务站。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完善养老医护(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鼓励在规模较大(3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医疗康复机构,规模较小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中心、农村医疗服务站和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定点范围,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向贫困老人倾斜。(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卫计委、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五)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1.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培训补贴。并通过定向引进、公开招考、工作培训等形式,建设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职业院校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引入社会工作者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才引领自愿者的联运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民政部门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并逐年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到2017年,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卫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六)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充分利用我州生态、气候、旅游、交通等资源优势,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娱乐、教育、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在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区等服务市场。鼓励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旅游局、州商粮局、州食药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落实土地政策。
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试验区)、州级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对州政府确定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重点保障。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和服务用途。(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城乡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鼓励社会力量改造闲置医院、工厂、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其中,以租赁方式使用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暂时不改土地用途,五年内不增收土地收益差价或年租金;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补缴地价款,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途用于营利性养老服务业,须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补缴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商粮局、州国资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税费优惠政策。
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所占用耕地,符合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牵头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供水、供电、通信、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与当地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接入费,并按家庭住宅价收取通信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宽带互联网费。(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水务局、州文体广电局、兴义供电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3.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收费制度。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政策,州级制定权限范围内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政府安置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包括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要予转入。(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文体广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四)融资政策。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宽信贷条件、给予利率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州政府金融办,州人行,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国资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金〔2013〕84号)享受财政贴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牵头单位:州政府金融办、州人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五)保险制度。
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老年人投健康保险、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六)资金补助政策。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州、县(市、试验区)两级同时按照3:7的比例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州3,县市区7)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凡是公建民营的,允许个体、私人企业托管经营,但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基础设施设备的改善,不能挪作他用。(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七)产权管理。
1.除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人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落实相关任务要求。要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和州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监督,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的营运模式,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发改、财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卫计、工商、税务、金融、统计、老龄办等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责,各司其职,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通过舆论宣传、社区教育等各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养老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的良好风尚。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