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暂行规定》、《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黔西南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开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该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正,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权利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权利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对阅读有困难的或者视听障碍的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负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州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暂行办法。
州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担起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拟稿时(包括独立行文和联合行文),必须在文件处理笺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如果填写“不予公开”,拟稿人应附简要不予公开理由。
第七条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本机关保密机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本机关保密机构报政府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公文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除审核公文内容外,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的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公文复核付印时,有关人员应再次复核“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复核人应及时向拟稿人提出修改意见。
公文印制用印后,除正常的呈报、交换、寄发和归档外,承办单位和责任人还应主动、及时将公文送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存入信息公开数据库,按照规定和程序分别在“中国金州——黔西南”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或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二条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十五条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本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拟公开公共卫生信息、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州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州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州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州监察局、州保密局、法制办、电子政务办等部门组成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负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负责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州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将依据《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州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暂行办法。
州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监察局、州保密局、法制办、电子政务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州本级具体实施,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州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州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汇总、掌握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州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次),本级政府、本单位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人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四条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和州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州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州政府办公室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以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州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