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推动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确保城乡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进,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铜仁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铜仁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健全渠道畅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促进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城乡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的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众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适用本制度。规划区外对城乡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三)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廉洁公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范围: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及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棚户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景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以及对上述规划的修改、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等;

(二)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生态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重要公共建筑等的“一书三证”审批意见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以上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等;

(三)城乡规划管理政务;

(四)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

(一)规划编制: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图件、规划方案说明或模型等。

(二)规划实施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选址范围红线图、有关文字说明。

2.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有关文字说明。

3.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监督电话。

4.规划竣工核实: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规划竣工核实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规划审批指标、竣工核实指标、违法建设部分查处情况。

5.规划许可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容积率调整内容。

(三)规划管理政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一书三证”发放、规划批后管理等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四)规划监察监督: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依据、程序、时限、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以及社会监督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七条规划公示的期限:

(一)规划编制公示期限

1.批前公示

城乡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20日。

2.批后公示

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期限

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公示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用地性质,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建设工程规划公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建设项目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城乡规划依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立面效果图和鸟瞰图,许可单位,受理部门及电话,规划查询网址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3.竣工核实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后,应及时公布竣工规划认可情况。

(三)特殊项目规划方案的公示期限

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在依法批准的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限时开工、竣工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公示7日后未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规划公示的方式:

(一)展览公示:对待批或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要公共建筑规划等,应以模型、图纸等形式,在固定的公共场所、网站向公众公示。

(二)媒体公示: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主要内容要分别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公示牌公示: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的总体布局、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公示牌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设置于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撤除。

第九条规划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公示意见要作为完善规划成果和项目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后将公众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可以吸纳的意见应在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情况。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附有公示过程中的公众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对需进行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公示后将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研究,若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家、规划督察员及群众代表参与论证,确定采纳的意见,并视不同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外界反馈。

对公示内容需要听证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城乡规划公示的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按照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将项目的规划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和相关军事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公示。

建设项目的公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规划公示制度的约束,公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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