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3〕141号
颁布日期:2013-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2013年8月20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3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系统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规定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类型

市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遵义军分区1名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大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1名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民团体负责人,中央、省驻遵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市财政预决算;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三)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1名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审议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重要行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可与常务会议合并召开,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遵有关单位、市直属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冠名“遵义市×××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分析和通报全市重要形势,安排部署事关全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行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冠名“全市×××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涉及有关系统、行业、领域的重要业务工作。

二、会议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规定组织和承办。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由部门(单位)下发通知,由召开会议的部门(单位)负责会务工作。

(五)国务院、省政府召开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收看收听的全国、全省性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国务院和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召开的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人民政府召开的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召开的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会议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部门召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相互交叉的会议一律套开。能开小型会的不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尽量少集中开会,能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的,不再集中开会。多开视频会议,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开到乡镇一级。

每位副市长每年组织召开请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4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2.控制会议规模。市人民政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一级,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到乡镇一级。会议开到乡镇一级的,县(市、区)不再召开会议层层传达贯彻。

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关系不大的部门和单位陪会。无特别要求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各地各部门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3.简化会议程序。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领导讲话要简洁,一般不安排会议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会议主持词尽量简短,不逐一介绍出席人员名单,不重复与会领导讲话内容。

各类工作会议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文艺演出、联谊活动;除现场会议外,不安排参观活动。有颁奖仪式的,事先把奖品、证书等按顺序依次摆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礼宾人员传递;有签字仪式的,不安排礼宾人员引导、服务。

4.强化会前协商和法制审查。为提高会议效率,凡提请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须进行会前协商;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县(市、区)意见,协办部门、县(市、区)要及时办理回复,取得一致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审议;如协商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商。提请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前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查。未经会前协商和法制审查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5.严格经费管理。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应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预决算,不得超额使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与会人员摊派、转嫁。

按照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除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风景名胜区相关会议外,市人民政府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各类工作会议不得超标准安排会议食宿,不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和礼品、纪念品等,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特别是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场布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二)审批程序。

1.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并注意与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相衔接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审批。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意见,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会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审批,特殊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外会议须经市外事办按规定审核。未经批准,部门(行业)不能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2.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请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委批准。

3.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参加。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对口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批准。

4.各部门(单位)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但应对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

(三)审批内容。

1.会议召开事由。

2.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3.会议议程。

4.会议参加人员、会议规模。

5.会议拟邀请出席的市领导、会议主持人及报告人、发言人。

6.会议拟印发的文件和发言、交流等材料。

7.会前协商和法制审查情况。

8.市领导讲话代拟稿。

9.新闻报道安排。

大型会议应同时报送应急预案。

四、会议服务

(一)人员落实。提前落实参会人员,督促不能参会的人员履行请假手续,打印参会人员名单报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追踪未按时到会的人员,并向会议主持人及时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

(二)会场服务。按照庄严、大方、朴素的原则做好会场布置,根据需要安排会场座次并绘制会场座席图、搭建主席台、布置会标、设置发言席和签字席,落实领导休息室,调试话筒音响、投影视频设备、灯光,摆放座牌、文件资料、文具、茶水等。

会前做好会议签到,引导参会人员入座,大型会议发放座席图。会议期间安排专人在会场内统筹协调、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现场突发状况。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做好录音、录像相关安排。

(三)材料准备和存档。参会单位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文件、材料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对有关工作意义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意见明确。会议文件、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单位)按程序送审,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提前发放参会人员。

会议结束后,会议承办单位要将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包括正式文件、领导讲话、参阅件等)、会议新闻稿、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纸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有电子和影像资料的要同时刻录电子光盘。

五、会议纪律

(一)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可根据工作分工,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参加。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派员参会并反馈人员名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以公函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参会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参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向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请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可以指定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其参会人员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并不能因此影响会议研究问题或会议精神的落实。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准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会议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无声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交谈、走动,不得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和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及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三)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标有密级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

(四)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记录并撰写纪要,未经同意或安排,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录音、拍照、录像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不得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

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违反会议纪律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

六、会议落实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分工,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会议主持人。其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的,由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会议有关精神,及时推进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会议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报告。对会议精神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四)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有关精神,除保密事项外,应经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审签后向社会公布,及时准确地宣传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进展及重要事件的处理等情况,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工作规则、文件或市政府办文件与本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1名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参加。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

第三条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民团体负责人、中央和省驻遵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情况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六条以下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五)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市财政预决算。

(七)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八)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九)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一)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二)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长确定,或者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进行会前书面或会议协商;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县(市、区)意见,协办部门、县(市、区)要及时办理回复,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如协商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商。未经会前协商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参加和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前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查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四章会务办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列席会议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签到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列席其他议题的,要按照会议议题表提前15分钟到场候会。

(四)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七)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呈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改,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天内发出。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二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其参会负责人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无声状态;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

第七章新闻报道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由遵义日报社派记者参会并作新闻报道,遵义广播电视台进行播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与本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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