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3〕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是我省的最大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是实现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为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更好地监测和管控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绿色崛起战略顺利实施,现就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新要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事关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局。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了强化大气、水体等生态要素的监测,规范建立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等重要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社会各界对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倍加关注。目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水平与先进省市差距较大,在机构、设备、人员、投入和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更加凸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空气质量是我省最好的形象品牌、独特优势和宝贵资源,知晓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是人民群众和中外游客的迫切期待,增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各项制度与措施,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主要目标、总体安排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年底,建成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要求和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富有特色、功能齐全、覆盖全省、指标完善、运行高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和监测网络管理制度,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定期发布,广泛宣传我省环境优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中外游客,支持生态省建设和绿色崛起。
(二)总体安排。以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琼海市、五指山市为重点,逐步推动其他市县和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2013年年底前,海口市(新增省控点)、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琼海市、五指山市按新标准开展县城以上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2015年年底前,其余13个市县以及海口火山群世界地质公园、呀诺达雨林文化旅游区、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及其他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和工业园区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和信息发布。有条件的市县和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可先行开展监测和信息发布。
(三)基本要求。监测点位设置和监测点位数量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监测项目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规定,监测设备和信息发布设施应满足监测工作需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监测仪器设备运行和维护。
三、扎实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点工作
(一)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市县政府应将环境空气质量能力建设作为推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监测信息传输和发布设备。要切实加强环境空气监测队伍建设,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加大投入,完善机制,确保监测设备科学、有效运行。
(二)积极推动重点旅游景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示范。以海口火山群世界地质公园、呀诺达雨林文化旅游区、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示范,各市县政府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三)努力构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体系。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作为园区环境安全预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
(四)完善与规范环境空气信息发布制度。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加大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的发布力度。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发布辖区县城以上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工作。
(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各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城市(镇)空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加强对辖区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各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应安排专人或委托有资质机构负责空气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自动监测站的质量监督考核、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推动绿色崛起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环境空气质量地方政府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各市县政府要加大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经费需求。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力争将重点城市、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国家计划。
(三)重视人才,提升水平。要加强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监测队伍技术水平,切实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科学、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附件: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
附件
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
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科学构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动绿色崛起,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范围
全省19个市县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和重点工业园区。
二、点位设置
(一)基本要求。
1.区域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位于城市建成区、开展监测的旅游景区和工业园区,点位应能覆盖整个监测区域,如需设置多个点位,各点应相对均匀分布。
2.代表性。点位设置应科学合理,能较好代表监测区域的总体质量水平,能客观反映监测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
3.前瞻性。综合考虑区域发展规划,使确定的监测点位能有效兼顾未来城市、重点旅游景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发展需要。
4.可行性。点位设置应充分考虑水、电、气、交通等条件和运行维护的可行性。
(二)点位数量。
1.城市(镇)。海口市设置7个监测点位(现有国控点位5个;增加2个省控点位,其中新建省控点位1个,将观澜湖现有1个点位纳入省控点位管理),儋州市设置4个监测点位(那大镇设置3个,白马井设置1个),三亚、琼海、万宁、东方、文昌各设置3个监测点位,其余市县根据条件各设置1-2个监测点位。
2.重点旅游景区。海口火山群世界地质公园、呀诺达雨林文化旅游区、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各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各设置1个监测点位。
3.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园区监测点位按照工业园区面积大小进行设置。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置5个监测点位,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各设置3个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工业园区各设置1-2个监测点位。
(三)设定程序。
1.国控点位。海口市、三亚市已纳入国控点位的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2.省控点位。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增加监测项目的,其点位设置无需另行申报,直接纳入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各市县新增省控城市(镇)监测点位或需对批准的原省控监测点位进行调整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点位代表性技术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批准。
重点旅游景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由旅游企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点位代表性技术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省控点位。
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由工业园区或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点位代表性技术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省控点位。
3.市县控点位。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设置市县监控点位。市县控点位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建设内容
(一)城市(镇)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升级改造和填平补齐各市县环境空气监测站二氧化硫分析仪、二氧化氮分析仪、可吸入颗粒物(PM10)分析仪、细颗粒物(PM2.5)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气象五参数仪、质控设备、流量校准设备、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监测站房。三沙市国家大气背景综合监测站按国家建设方案建设。
(二)重点旅游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重点旅游景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配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PM2.5)、气象五参数监测设备,以及质控设备、流量校准设备、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新建监测站房。根据旅游环境特点,增加配置空气负氧离子、紫外线强度等监测设备和大屏幕显示系统。
(三)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预警监测站。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每个环境空气预警监测站配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PM2.5)、气象五参数监测设备,以及质控设备、流量校准设备、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新建监测站房。根据各工业园区特征污染物,洋浦经济开发区增加配置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等监测设备,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增加配置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等监测设备。
(四)备用设备。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应配备各监测项目的备用机,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中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要求。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和重点工业园区每3套自动监测系统配备1套备用设备,不足3套按3套自动监测系统配备备用设备。
四、设备选型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臭氧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应性测试,细颗粒物(PM2.5)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其余在线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或权威部门出具的适用性证明。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