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琼食药监市〔2012〕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署,药品零售企业(不含零售连锁企业,下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审批权限调整,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为确保此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及时落实到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由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局”)实施。各市县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受理、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经网站公示后做出是否准予核发GSP认证证书的决定,进行公告,并办理相应的发(换)证,以及变更等手续。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发证机关为各市县局。

二、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和《海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审评及发(换)证工作,做到标准不降低、程序上规范,并切实加强认证审评及发(换)证后的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

三、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GSP认证管理权限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顺利进行。在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审及发(换)证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要加强对认证检查人员的思想作风和素质教育,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认证现场检查纪律。

四、各市县局要在做好认证审评和发(换)证工作的同时,按照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GSP认证审批及发(换)证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的登记、归档工作。

五、此次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管理权限调整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县局在具体工作中如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联系,省局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6日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