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处置森林火险、火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对《廊坊市森林防火处置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新的《廊坊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廊坊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灾害。一旦发生,会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到森林防火工作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4.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资源造成的危害。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5森林火灾等级的划分标准

1.5.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6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1)燃烧蔓延超过12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两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对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4)省、直辖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5)各县(市、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救助或者市政府要求市本级直接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的森林火灾。

2、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森林消防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廊坊无线电管理分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武警廊坊市支队、市武警消防支队、廊坊广播电视台、廊坊日报社。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廊坊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2.2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2.2.1指挥长: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2.2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实施决策。

2.2.3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2.2.4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掌握火情动态,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2.2.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督导检查林间易燃物的清理,排除火灾隐患;发生火险时,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配合扑救森林火灾;扑灭火灾后,检查验收火灾扑救现场,并将火灾发生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

(2)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宣传部门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协助火灾发生地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灾区重建工作,保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居工程建设。

(4)市公安局:

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调火灾事发地公安机关的消防、治安、交管等部门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市财政局:

负责提供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6)市民政局:

负责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持火灾事发地交通部门管辖的公路设施完好,保障扑火救灾物资和人员的快速运输。

(8)市卫生局:

在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事发地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廊坊无线电管理分局:

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及其他电磁环境保障。

(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火灾事发地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11)市旅游局:

负责协助对旅游景区游客的救护、疏导工作。

(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3)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4)市农业局:

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15)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处置森林火灾带来的环境污染,巡查督导火灾隐患清除情况。

(16)武警廊坊市支队: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调动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17)市武警消防支队: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控制火源,营救受害人员,保护森林资源,把火灾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18)廊坊广播电视台:

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19)廊坊日报社:

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火灾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做好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的预防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当地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和林业部门要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制度,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3.3.1我市森林火灾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势发展状况、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随时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火情发展等情况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请指挥长做出决定:一是燃烧蔓延超过8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二是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三是对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四是省、直辖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3.3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一是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二是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三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是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五是省、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六是需要国家林业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及措施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要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1)Ⅳ级响应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

(2)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与相邻直辖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等三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由市林业局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3)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两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省、直辖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指挥长宣布启动《廊坊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向有关支持部门通报情况,市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进入战备状态,与火灾发生地相邻的县(市、区)森林防火队做好支援扑火准备。

(4)Ⅰ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省、直辖市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队做好支援准备,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2扑火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3扑火原则

4.3.1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护灾区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4.3.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以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火场直接扑打火线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武警、消防的应急扑火队伍为主。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7.2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的专业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时,事发地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武警、消防的应急扑火队伍要共同完成扑火任务。

4.7.3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在森林火灾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根据事发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武警、消防应急扑火队伍为主,地方的专业扑火队伍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8扑火物资

由事发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及时组织供应扑火工具、油料等扑火物资,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后勤保障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和食品物资供应。保证200至300人的扑火物资,保证400至500人的食品供应。县(市、区)扑火物资储备不能满足扑火需求的部分,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运。

4.9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与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

4.10信息发布

4.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4.10.3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善后处置

在对森林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森林火灾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3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5.4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6.2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和毗邻地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扑火机具、装备保有信息,通过建立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

6.4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服务。

6.6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装备,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附则

7.1名词、专业术语、部门规定说明。

(1)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是指气象要素对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影响程度的预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警示林区活动人员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不是发生实际灾害程度的预报。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廊坊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1)相应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调整或修改的;

(2)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缺陷的;

(3)其他应当修改的。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廊坊市森林防火处置应急预案》(廊政〔2006〕43号)。

附件:廊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廊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长:刘智广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闫万营市政府副秘书长

闻志宽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王振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宏信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保东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延庆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宝江市气象局副局长

张月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艳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作生廊坊无线电管理分局副局长

张建军市旅游局副局长

栾建平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军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朝东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启荣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张钢圈市农业局副局长

宋建军廊坊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郝艳军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胥明智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

刘建周武警廊坊市支队副支队长

康连存廊坊日报社副社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朝东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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