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201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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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安政〔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招投标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工作,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总的情况看,我市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或者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少数业主虚假招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些公开招标项目不在国家、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分包或违法转包;有些招标单位招标方式未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文件未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极易滋生腐败现象,迫切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加以解决。
二、完善公告发布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或《中国日报》上择其一发布;其他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河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或《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择其一发布。在项目法人自愿的前提下,其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改进资格预审办法,强化资格预审作用
资格预审阶段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切实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专家从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的数量不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要对照资格预审文件的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独立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招标人辅助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评审工作。招标人要依法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评标管理,改进定标方式,实行“阳光运作”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投标要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但要通过提高履约保函额度或者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工程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
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密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定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优先中标资格,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选择中标人。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进行公示。
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网络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形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建立招投标活动网上监察系统和预警机制,全过程监控开标、评标、定标。
五、加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吸收一定比例的市外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第29号令)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执行。要不断提高评标专家库服务功能,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运转。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非法收受财物,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能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参与我市任何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工作,同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整顿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严禁无资格、超资格代理。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地区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
七、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推动企业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在不干预企业正常采购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来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企业在采购环节中的资产流失。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合资、合作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国有企业要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物资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从制度上净化企业内外经营环境,促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八、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对交通、城建、水利等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收益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结合推行“代建制”试点,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性领域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通过招标选择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探索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九、加强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促进招投标市场的统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不定期的就全市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切实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促进我市招投标活动健康发展。
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对自行制定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招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一致而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抵触的,必须立即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责任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管,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规范、完善有关招投标工作的配套政策,重点加强对中央投资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自领域的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各级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严肃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严厉惩处行贿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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