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文号:鄂环办[2013]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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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环保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附件
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湖北省环保厅登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一)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联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及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文件;
(五)注册登记地在湖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须提供注册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近三年质量考核及无违法记录证明文件;上年度环评工作业绩。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经审查合格发给登记通知书。登记后的环评机构名单将及时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
第六条环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我厅更新。
第三章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环评机构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开展环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第九条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相关规定,在满足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取费。鼓励环评机构开展参与公益环评活动,对民生工程、小微企业成长工程等免费提供环评服务。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评机构,不得指定环评机构。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在评价工作中应重视基础资料收集,客观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生产状况,准确分析、科学预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保证评价结论的准确性,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公众参与必须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切实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从事其他妨碍环境管理及决策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写,报送时须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工程师应参加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并负责现场解答评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环评文件须附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所在页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加盖环评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项目负责人和评价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环评机构应对所承接的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纸质件和电子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
第十六条环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评价文件不得出现如下情形: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可行;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九)环境影响报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
第十七条环评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半年业绩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四章环评机构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环评机构考核和公告制度。环评机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现场检查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或省内其他媒体上公布。日常考核按月公布,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十九条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包括环评资质规范化管理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其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采用评分制,由技术审查专家和负责项目审批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项目技术审查专家负责对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分。项目审批的管理人员对环评资质规范化管理评分。管理人员评分实行扣分制。项目日常考核得分为评审专家考评平均分减扣规范化管理分,全年日常考核得分为当年审查项目的平均分。
各市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并于每个季度终了5日内汇总辖区内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结果报省环保厅。考核方式可参照本文制订。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考核。现场检查考核主要包括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及环评机构人员、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外埠环评机构现场考核结果以环评文件抽查为主。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省环保厅根据日常考核、现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结果占年度考核评分(总分100)的权重为60%,现场检查考核结果占年度考核评分的权重为40%。年度考核前五名或考核优秀的单位省环保厅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扩大资质范围、对省外扩展业务方面优先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鼓励环评机构参与国家和省环保厅审批的各类规划、项目环评工作和公益环评活动。
第五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立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淘汰机制。年度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环评机构,暂停在湖北省开展环评业务,已签订的合同,须到省环保厅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履行。被责成退出的环评机构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省恢复环评业务,外埠评价机构须重新登记。
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成绩一年内有一次低于60分的,省环保厅约谈环评机构负责人,并责成提出书面改进措施,在一年内日常考核成绩出现两次或抽查考核低于60分的,省环保厅约谈环评机构负责人,责成环评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暂停环评业务。
第二十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环评机构违规行为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环评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省环保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暂停业务等处理,情形严重的提请环保部责令整改直至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业务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监测数据、环评结论弄虚作假的;
(五)因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六)一个年度内两次(含)以上未按时履行合同被建设单位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七)公众参与弄虚作假引起群众投诉和群体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登记表
2.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现场检查考核表
鄂环办[2013]222号【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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