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办发〔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1号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3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本着“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特殊经济组织和部分派出机构。

二、组织实施

(一)关于省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省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公务员局,或由受委托的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及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特殊经济组织、部分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的宣誓,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一名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公务员局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誓仪式原则上在省政府办公厅举行,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办公厅指定其它场所。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宣誓,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主持。宣誓仪式应在所属单位常用会议场所举行,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其中,有直接归口或挂靠单位人员的宣誓,由其直接归口或挂靠的单位组织,组织单位的负责人主持,所属单位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受委托单位应在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音像资料向省公务员局报备。

(二)关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并明确具体承办处室,任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宣誓仪式应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1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2宣誓人宣誓。

(三)现场要求。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应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组织宣誓的机构应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四)举行时间。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一般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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