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湖北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湖北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2〕7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制定的《湖北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7月13日

湖北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意见》要求,以促进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为目标,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到招投标各项工作中,不断提升我省招投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更好的服务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1.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一是广泛进行宣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论文征集、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深入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三是全面开展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指导省招标投标协会,分层次组织全省招投标系统监督管理人员、中心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会员企业单位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的学习纳入业务考核范围。

2.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1)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梳理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2)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3)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发展改革、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相关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4)进度要求。2012年7月23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5)巩固成果。各级发展改革委、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3.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一是要尽快出台招投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遵循原则、体现特色、突出创新”的总体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尽快形成《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招投标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进一步完善强制招标制度,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一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我省实际出发,在省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高效、有序、协调运转。二是要完善交易平台。各级政府应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加强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相关设施及配套制度,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运作,实现招投标中心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化。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场外交易、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要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二)加强检查督办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应责令及时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做好总结汇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书面材料包括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对《条例》宣传学习培训情况、相关规定清理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有关贯彻落实的措施,以及对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汇总材料,按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地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日程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及时检查督办,搞好检查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要及时进行检查督办,对违反《条例》的突出问题,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2012年9月30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进度迟缓,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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