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规〔20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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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恩施州政规〔200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水能资源管理和有序开发,促进全州能源产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中小水电开发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一)坚持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电产业是我州重要的支柱产业。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强化管理、依法开发的原则,促进水能资源的依法管理和科学开发利用。
(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应当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充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的需要。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市)行政区域水能资源规划,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州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实行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州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县市域内河流的开发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县市之间界河范围内的水电开发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州人民政府直接批准。
二、严格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六)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职责。按照谁审批(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州中小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体目标,负责全州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规划编制、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的审批及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防汛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洪度汛预案和方案的审查、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综合安全监管;电网实施部门负责与小水电相配套的电网规划及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批或转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及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核准。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要求,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审批)及核准工作。中小水电开发单级电站装机容量小于0.3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及核准;单级电站装机容量0.3万千瓦(含)以上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及核准。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相关法定批准文件。
(八)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执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禁无相应资质的水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进入水电开发市场,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并实行终身负责制。
(九)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验收管理。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基础处理验收、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业、安全、消防、防洪、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
严禁水能资源无规划开发。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中小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查核准。已经审查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核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严禁项目法人圈占水能资源。已取得中小水电站开发权的投资业主必须按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开发进度和投资计划承诺并在2年内开工建设,在设计工期内建成。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停工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
项目法人引入另外的投资和管理业主进行合作或联营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授予开发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一)切实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移民工作。中小水电开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
三、强化中小水电运行安全管理
(十二)加强小水电建设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落实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辖区内行政首长为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建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是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项目业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要加大对爆破、高空作业、起重运输、高边坡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三)加强防洪安全管理。已建成投产的中小水电站和正在建设的中小水电站,每年要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预案和方案,并报有管理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列入省管的大中型水库还需报省防汛办及主管部门备案。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发电服从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调度原则。不服从调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和定期鉴定评估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小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已建成的水电项目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估(对未进行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估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对在建工程定期检查督办,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工或停止、限制运行。
四、创造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的良好环境
(十五)明确分工,优质服务。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开发业主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土地预审、林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建设项目核准程序的相关规定,积极出具相关批复、转报或承诺文件,积极对电站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十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环保、水保、安全、消防影响轻微的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实行简单报批程序;对于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0.1万千瓦以下(不含)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查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并落实有关小水电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加快土地报批进度,加快项目核准进度;对水电资源开发项目涉及的各类部门规费,属州及以下部门收取的,能减免的应予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标准收取。各部门在接到业主报告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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