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全州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全州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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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全州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5〕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湖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州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面摸清底数
各县市、州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明确牵头领导和部门,切实落实清理规范工作各项要求,按照"全面清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全面摸清各类驻外办事机构,分类建立台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由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牵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清理规范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范围、严格清理,确保推进有序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本次清理工作内容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办事机构,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本文所称省会城市包括武汉市,其他省、区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等;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及海南省等。
(二)规范保留州县两级政府驻武汉办事机构。鉴于我州属于民族自治区域,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申报。未作申请的驻汉办事机构,一律纳入撤销范围。
(三)撤销州县两级政府直属部门驻武汉办事机构。
(四)加强其他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对州县两级政府直属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监督管理。
(五)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州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不再保留部门办事机构。
2.州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
3.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仅保留州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
4.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经审批,可予保留。
三、转变职能、强化管理,促进高效运行
(一)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一是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二是参与社会管理和驻地群众工作;三是加强流动党员和团员管理服务;四是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
(二)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实行脱钩。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创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方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州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州汉办负责具体管理、指导全州驻武汉各类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派驻办事机构的实际,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原则上实行3年定期轮换,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地聘用。干部待遇由各县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完善财务管理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明确时限、严肃纪律,规范后续管理
(一)明确时限,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通知》要求,做好动员部署、清理规范、检查总结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任务。
6月20日前,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在核实登记的基础上填写《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1,电子档一并报送)报送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报送范围包括:本级政府、政府直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国有企业的办事机构仅作统计,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上述情况后,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6月30日前,对拟保留的驻省会办事机构,各县市政府应填写《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申请表》(附件2,电子档一并报送)报送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全州各类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于2015年10月10前完成。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应于2015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表格上报联系人:崔钧,电话:8208883,Email:[email protected])。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转报州人民政府。
(二)把握政策要求,严肃工作纪律
要严格把握政策。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认真研究政策,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走样、不变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我省要求,准确把握清理规范界限,对需撤销的办事机构坚决撤销,准予保留的要转变职能、规范运作。
要严肃工作纪律。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在清理规范期间录(聘)用、调进人员以及突击提拔干部,确保人员安置稳妥公正;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财物、突击消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机构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规范后续管理,确保规范有序
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抓紧研究,尽早制定出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奠定基础。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有序。
附件:1.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2.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申请表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附件1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单位:派出地政府(或派出单位)公章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机构性质
派驻机构地址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资产
资产总额
处理意见
行政
事业
其他
行政
事业
其他
自有房产
公务用车
1
2
3
4
5
合计
负责人签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
备注:1.机构类型是指驻外机构派出单位的类型,需填写:省、市、县级政府或者省、市、县级政府部门:
2.机构性质应填:行政、事业或其他;派驻机构地址应填写主要办公地点的详细地址(含城区、街道、门牌号等);
3.自有房产应填写面积单位为平方米,车辆单位为辆,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
4.处理意见应填:撤销或申请保留
5.国有企业派驻机构本次仅为统计摸底。
附件2
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申请表
单位:派出地政府(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主要负责人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资产总额
主
要
职
责
和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申
请
事
由
审
核
意
见
省
政
府
批
准
意
见
备
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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