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湖北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鄂政办函〔2012〕74号)要求,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以促进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为目标,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到招投标各项工作中,不断提升我市招投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更好的服务黄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1、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一是广泛进行宣传。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论文征集、编写手册、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深入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三是全面开展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指导市招标投标协会,分层次组织全市招投标系统监督管理人员、中心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会员企业单位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的学习纳入业务考核范围。

2、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1)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2)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3)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相关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4)进度要求。2012年9月29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5)巩固成果。各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3、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进一步完善强制招标制度,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4、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我市实际出发,在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和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严密完整的监管链条,实现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

5、完善交易平台。各地应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坚决落实“应进必进”的规定,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接受统一监管。要加快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建立评标专家自动抽取、语音通知、密封纸打印系统,逐步推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标书、网上答疑、网上提交投标保证金、网上评标、网上监督,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行为的发生。要积极推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6、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建立不合格评标专家清出机制,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7、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场外交易、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等不良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应招不招,应进不进”的,一律不准供地、一律不准批准规划、一律不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一律不准办理资金拨付、一律不准办理过户手续。要加强标后监管,对投标承诺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存在转包挂靠现象,要切实加以整改,并严肃处理。

(二)加强检查督办工作。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应责令及时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做好总结汇报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9月28日前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书面材料包括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对《条例》宣传学习培训情况、相关规定清理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有关贯彻落实的措施,以及对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汇总材料,按时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各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地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日程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及时检查督办,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检查督办,对违反《条例》的突出问题,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2012年10月中下旬,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进度迟缓,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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