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1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县(市、区)、乡(镇、办)三级政府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中明确废止和修改的文件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10〕13号)要求修订的35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安排

(一)做好上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工作。各级各部门对本次清理中涉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执行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并分别填报《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附后)。

(二)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主要依据上述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文件,以及市、县(市、区)、乡(镇、办)三级政府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理:

1、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主管,谁承办”的原则进行清理。原行政主管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2、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

3、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及乡(镇、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和督办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按要求统一汇总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组织、指导和督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工作格局。

(二)规范清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黄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黄政发〔2009〕25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黄政办发〔2010〕48号)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三)时间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各项清理工作,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部门《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由政府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需要重新修订的35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要于8月31日前完成文件修订稿送审工作。

(四)及时备案。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按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

1、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

单位:填表日期:

序号

规章名称

令号

清理意见、建议

理由

单位印章:

注:“清理意见、建议”栏分别填写继续有效、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作出其他处理。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

单位:填表日期:

序号

规章名称

令号

清理意见、建议

理由

单位印章:

注:“清理意见、建议”栏分别填写继续有效、需要废止、修改。

3、规范性文件清理报表

单位:填表日期: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清理意见

备注

新文件备案

继续有效

废止

修订

单位印章: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