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以下简称“禁烧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严禁发生大面积露天秸秆焚烧事件,严禁发生因露天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事件。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播放和刊载禁烧通告、悬挂禁烧标语、组织宣传车辆、宣传人员深入乡镇巡回宣讲等形式,宣传秸秆禁烧有关政策、秸秆焚烧的危害,以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通过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禁烧秸秆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增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控秸秆焚烧。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秸秆禁烧工作,鼓励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并对秸秆焚烧严重地区予以曝光。
(二)强化巡查监管。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对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实行联防联控,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秸秆禁烧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巡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查处。
(三)落实奖补政策。各级可以对本辖区内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秸秆禁烧工作执行和落实得好的部门、农户及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实施秸秆还田。要把秸秆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黄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明确各乡(镇)为禁烧工作实施的主体。各乡(镇)、村都要成立禁烧巡查组,加密巡查频次,对重点区域要开展24小时巡查,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定期将禁烧工作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对雾霾气候下的交通安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消除秸秆焚烧造成的火灾隐患;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政策的制定和争取禁烧工作相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农业部门负责秸秆在农业领域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核实农作物种植面积;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周边范围的秸秆及垃圾焚烧等市容环境违法行为;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下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的舆论宣传引导,协调市级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并刊播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实行严格考核,重点考核每百万亩农作物种植面积焚烧火点强度和禁烧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内容。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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