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山监管促进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山监管促进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为贯彻“外修生态、内修人文”的理念,实现十堰转型发展、“五位一体”发展,全面提升十堰生态水平,努力将十堰建设成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经济发展、宜居宜业的魅力城市,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开山监管的指示精神,我市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的开山活动的监管,以促进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及十堰城区、风景区和滨江生态新区的生态修复。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态意识,落实责任主体

良好生态是十堰最大的优势和“本钱”,是最重要也最引以为豪的民生,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全市要牢固树立生态意识、规划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以保护生态为底线,以秋冬季植树造林为主要抓手,因地制宜、节俭办事,以平面和立体绿化、远近兼顾、生态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建设全域景区为生态目标,推动十堰转型发展。

按照行政区划,全市加强开山监管和促进生态修复工作要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及十堰城区、风景区和滨江生态新区为重点,以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开山事项监管、新开山事项审批以及裸露山体的生态修复工作。

二、严格开山审批,强化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开山事宜,要统筹谋划,科学规划,严格审批,规范管理。要建立“生态影响小,经济效益高,区域开发科学长远,生态补偿机制到位”的良性审批机制,加强批前评估、事后评价,切实减少因无序开山、不科学开发带来的生态破坏。今后,原则上不能再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及景区附近可视范围内开山。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在全市建立起常态化监管机制。城区外特别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景区可视范围内违规开挖山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巡查,及时处置并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重大问题要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涉及损毁林木花草的,由市林业局负责监管,所在地林业部门负责巡查处理,及时上报。城区范围内涉及开山以及生态修复的相关事宜,由市规划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委等市直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依法审批、严格监管。对主干道路、景区等重点区域可视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案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严肃查处,对拒不执行处罚,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开山的单位和个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之前,规划、林业、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暂停其一切行政审批事项至其履行完规定义务为止。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国土、规划、林业等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强化与各县(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汇报。对重大事项要严格督促办理,及时通报情况。

三、因时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生态

按照《福银高速土关垭至青曲段公路两侧生态修复总体设计方案》、《十堰城区暨十堰生态滨江新区裸露山体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各县(市、区)、乡镇(街办)、村要全面发动,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抢抓时机,认真施工,重点完成好福银高速公路十堰段、郧十一级路、国道、省道、景区道路等沿线可视范围内以及滨江生态新区、工业园区保留山体、库区库岸、护坡等重点区域的裸露山体修复、宜林地绿化、库岸生态治理、生态绿化版块内的“三违”整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秋冬季节植树造林的规律,采取客土喷播、植生袋修复、“鸟巢式”客土种植等方式因地制宜对裸露山体进行修复,适树则树、宜藤则藤、适草则草、宜花则花,坚持先速生后常青,景观树种与经济林相结合原则,以最少的支出,努力实现生态修复的最佳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服务好生态修复工作,市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对因开发建设形成的裸露山体,按照“谁开发(山),谁治理”的原则,由开发单位筹措经费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和督办工作;市政建设形成的裸露山体,按照“同时建设、同时治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市政建设项目已完成未治理的裸露山体,由项目业主商本级财政部门协调经费,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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