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夯实民政工作基础,促进民政政策落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基本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重要职责,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民政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增强民政工作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二、健全机构设置,夯实服务平台

(一)健全机构设置。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统一规范民政工作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的牌子,并启用民政办公室印章,确保基层民政组织正常有效运行。

(二)改善工作条件。按照民政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要求,改进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办公条件,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建设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平台,切实提升基层民政管理服务效能。

(三)加强人员配备。各县(市、区)应在核定的乡镇(街道)编制总额内,安排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工作。乡镇(街道)民政管理岗位人员空缺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商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工作人员。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制定乡镇(街道)基层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专项培训计划,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培训,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明确农村福利院单位性质,理顺管理服务体制

(一)明确单位性质。依据鄂编办发【2013】12号文件规定,农村福利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农村福利院,举办单位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名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福利院。

(二)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其管理和责任主体统一明确为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其管理和责任主体统一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对登记为事业法人的农村福利院,院长由主办机关聘任,所需工作人员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加强财务管理。农村福利院要建立和规范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专门财务银行账户,严禁采取公款私存个人账户和统管统支院民“银行卡”等变通办法收支管理五保供养金,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加强工作保障,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设施改善、业务指导等方面现实问题,推进基层民政事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乡镇(街道)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及农村福利院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三)坚持规范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的督办检查力度,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强基层民政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基层民政要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坚持政务公开原则,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民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民生保障更加惠民利民。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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