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武政办〔2011〕183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1〕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职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础工作的认识

街道(乡镇)统计是统计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是整个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各级统计部门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全市街道(乡镇)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街道(乡镇)基础统计工作比较薄弱,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统计信息网络不健全,统计调查任务与工作条件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执法力度不足,统计制度不完善、工作不规范;统计队伍力量不足,基层统计人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不够强。上述问题已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齐心协力,勇于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二、加强街道(乡镇)统计工作力量

各区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统计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明确街道(乡镇)党政办公室或者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为街道(乡镇)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街道(乡镇)要根据人口总量、经济规模、企业数量等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队伍稳定。各村(社区)要确定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其给予适当补贴,以确保各村(社区)能够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任务。

根据我市街道(乡镇)统计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拟在全市街道(乡镇)原有统计人员的基础上,新增200个统计公益性岗位,充实街道(乡镇)统计力量。市机构编制、统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方案,按照每个街道(乡镇)增加1名、较大的街道(乡镇)增加2名统计人员的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配专职统计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由区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三、规范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

市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街道(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业务培训,加强对街道(乡镇)统计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的能力。各级法制、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统计部门积极推进经常性、有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各区、街道(乡镇)统计部门要检查、督促所辖企业建立统计负责人制度,要求辖区大中型企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微型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指导各类企业设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负责人对企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街道(乡镇)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全面抓好本区域各专业统计工作;进一步理顺街道(乡镇)统计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加大统计机构对其他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综合统计数据和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把关,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做到数出一门。

四、加强对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的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作为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从源头上抓好抓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好街道(乡镇)统计经费,将本级应承担的统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街道(乡镇)要根据自身财力,及时足额拨付统计人员经费;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配置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为实现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和市、区、街道(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提供基本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作为统计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人,确保统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街道(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建立长期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基层统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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