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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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宜府办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思路,加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全面建立以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构建联勤响应全覆盖消防应急救援网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城市消防站点建设。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规划和实际需要,将城市消防站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确保城市消防站装备配备达标。按照规划应建而未建消防站的城市建成区,要先行建设消防执勤点,消防站建成后方可撤销消防执勤点;其他应当建设城市消防执勤点的区域要及时建设到位。城市消防站(执勤点)要落实相关装备和经费,做到满编执勤,缺额人员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招聘专职消防员予以补充。
(二)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街道),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以及城市消防站(执勤点)责任区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要严格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中,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要在2016年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地区按照“2016年完成75%、2017年完成100%”的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有大型核设施、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的单位,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和基地,要在2016年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城市消防站(执勤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距离城市消防站(执勤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灾害事故易发多发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在2017年建立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消防车辆和器材配备的数量,由建队单位、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救援需要研究确定。
(四)积极培养志愿消防队伍。不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单位,要按照“2016年完成80%、2017年完成100%”的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其中,占地或建筑面积大、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距离消防站(执勤点)较远的物业服务区,要建立能随时召集15名以上人员参加火灾扑救的志愿消防队,并配备1台载水量3吨以上的消防车和其他常规消防器材;具有一定火灾危险等级的机关、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能随时召集10名以上人员参加火灾扑救的志愿消防队,并配备1台以上能满足消防人员、器材装备运输需要的机动车辆;社区(村)要建立能随时召集8名以上人员参加火灾扑救的志愿消防队,并配备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及灭火器等器材装备。
三、管理办法
(一)着力解决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关问题。按照《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3号)和鄂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将符合要求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逐步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序列管理,逐步扩大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中正式职工的比例。
(二)规范招收录用程序。各地在招聘专职消防员时,若招聘岗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宜人社规〔2012〕第1号)等规定,实施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若招聘消防员是事业单位非编人员或者是企业员工,则由市政府按年度统一下达招聘计划,各地分别组织招聘,并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实行备案管理。新建专职消防队要报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并征求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四)强化训练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训练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联勤联训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年度开展综合比武竞赛。要按照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和战斗力生成的原则,确定岗位等级要求、晋级条件和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组织开展专职消防员等级评定工作。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的规定,积极开展业务训练,熟悉器材装备性能和辖区情况,针对重点场所和单位开展经常性演练,不断提升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五)严格值班备勤。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由各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专职消防队要设置“119”专线电话,并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通。专职消防队要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结合实际确定执勤模式,实行队长负责制,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志愿消防队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必要的备勤力量,定期开展安全巡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谁建设、谁保障”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预发〔2012〕77号),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及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和发展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可结合实际,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对专职消防队建设给予支持。
(二)保障工资福利。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按国家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参照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标准执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组建单位要依法为消防队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标准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三)落实优待抚恤。消防战斗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45周岁,消防文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作满10年的消防战斗员可转岗为消防文员,也可优先推荐担任政府工勤人员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职业教育、再就业等方面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优惠政策,并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等职业健康检查。对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专职消防人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相应待遇。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该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专职消防员支付相关费用。鼓励用人单位为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缴纳商业保险,更好保障专职消防员权益。对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专职消防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按程序报批。
(四)强化执勤保障。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精神,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辆免缴车辆购置税并办理牌证,安装警报器及标志灯具,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建立激励机制。市公安消防支队统筹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和考评评定,考评结果作为队员评定和晋升岗位等级、发放和调整工资、落实奖惩、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采取发文通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激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上推荐表彰。各级人社、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引导消防队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重视技能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奖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任务、标准、时限和责任,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公安、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税务、财政、人社和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二)建立考核制度。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按照《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4〕81号)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
(三)严格落实奖惩。各地要对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适当给予补助;对未按期完成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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