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1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政办函〔2014〕229号关于印发《郴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郴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
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3号)要求,为确保全市2014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3%、1%、2%、2%、12%,2015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优化产业结构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将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确保完成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扶持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力争到2015年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38.23%和20%以上。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目标任务。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底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12.2%(当量值)。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二、实施重点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具体任务附后),完成166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脱硝改造,年产能825万吨熟料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和除尘设施,到2015年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0.5万吨、3万吨以上。新建日处理能力15.15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日处理能力0.07万吨的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对碳化物的排放管理。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4年底前,在全市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0991万辆(具体任务附后)。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加强湘江流域、东江湖水域保护。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底,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10%以上。
三、突出重点领域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到2015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8%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制度,并抓好督促落实。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22.172万吨标准煤以上。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从2014年起,各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底,全市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到2015年底,全市城镇新(改、扩)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市本级中心城区达到99%以上,县市区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以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继续推行甩挂运输,积极探索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方案。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政策。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公车节油管理。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第二批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第三批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到2015年底,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2%,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
(十三)推动商业领域节能降碳。深入开展“两型商务”试点工作,在商场、宾馆、餐饮企业、加油站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设置标准。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2014年全市完成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任务55万只。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和塑料袋使用,抑制不合理消费。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四)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以有色冶炼、石油化工、建筑等行业和农业、交通运输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生产。组织实施一批有色清洁选冶、建筑节能、交通节能、东西河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着力突破有色冶炼、畜禽养殖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瓶颈。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五)加快两型低碳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新能源发电、重金属污染治理、“城市矿产”再利用技术、脱硫脱硝技术、工业锅(窑)炉节能技术、绿色建筑技术、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及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清洁能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沼气化推动农村畜禽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等先进适用、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清洁低碳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行两型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两型产品市场推广力度。
五、加强政策扶持
(十六)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全市各级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扩大到产能过剩行业。建立和不断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电价体系,优化电力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监管。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十七)强化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有关收费基金。
(十八)推进绿色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与绿色信贷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面的绿色信贷管理体系,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信贷力度,逐步压缩退出产能过剩行业中的劣质企业的存量贷款,不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和违规在建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引导国际资本、公共资金和私营资本联合投资低碳技术的研发、孵化和推广应用。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
六、推行市场化机制
(十九)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推进情况,逐步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组织开展碳排放权、节能量交易制度建设工作。
(二十)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七、加强监测监督
(二十一)强化统计预警和运行监测。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全市节能降耗监测报告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贯彻落实《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控。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基本建成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发改部门要针对万家企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优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四)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分别履行好市节能和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抓紧制定出台对进度滞后地区的帮扶督办方案,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属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鼓励公众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