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郴政办函〔2009〕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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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我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10年底前,全市规划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0个,新增处理能力1410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规划完成总投资4亿元。
二、建设要求
(一)严格标准。所有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严格渗滤液和填埋气体场内收集、处理,实现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达标排放。原有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须组织专家论证,可改造利用的,按无害化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不能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封场。禁止新建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
(二)优化工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卫生填埋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综合考虑焚烧、堆肥处理工艺,减少土地资源消耗。积极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综合利用。
(三)科学合理。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建成区人口、设施服务范围、能源和消费结构、运距、地质地形条件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设施使用年限。
三、建设主体
各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郴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县市政府投入为主。各县市政府要坚持政府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设施建设运营;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行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偿服务制度;合理使用有限的以奖代投资金。
各县市要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奖惩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强化舆论引导,提高市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郴州市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更名为郴州市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各县市领导小组名单于5月4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373213)。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以及日处理规模为4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堆肥、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选址和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日处理规模为400吨以下的生活垃圾非焚烧处理项目相关工作可由省直相关部门依法委托市直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先安排城区垃圾收集系统建设。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监管工作。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验收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实行项目用地支持政策,省统筹考虑建设用地指标;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五)建立奖惩考核机制。依据省政府考核要求,制定郴州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考核实施细则,对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依据相关办法,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郴州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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