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文号:潭财购〔2013〕1号
颁布日期:2013-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湘潭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2013年1月31日

湘潭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精神,根据我市未设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情况,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需由采购人申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等);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免费教科书;

15、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16、网络设备;

17、监控设备;

18、网络工程;

19、系统集成;

20、工程机械;

21、农用物资;

22、储备物资(含防火、防汛等);

23、医疗设备和器械;

24、计划生育设备;

25、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6、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27、消防设备;

28、警用设备和用品;

29、专用教学设备;

30、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

31、文艺设备;

32、体育设备;

33、地震专用设备;

34、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35、检察诉讼设备;

36、法庭内部装备;

37、水利专用设备等。

(二)工程类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物业管理;

6、软件开发;

7、服装加工;

8、网络租赁、网络维护等。

9、印刷、出版;

10、会计、审计、评估服务;

11、金融服务;

12、法律服务;

13、会展服务。

(四)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市本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本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市、区)级:单项在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的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四、其他货物、服务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未列示的货物、服务项目,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也需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目录外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当年协议供货及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会议定点、培训、接待以及出差、公务印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程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潭财购〔2009〕1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同时具备相应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

六、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强制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本地“两型”技术产品,其采购清单包括: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2、《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采购“两型”技术产品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57号)公布的湘潭市“两型”技术产品目录,详见湘潭政府采购网(http://www.xtcg.gov.cn)。

(二)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采购制度规定;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需经湘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单位可自行采购。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湘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五)经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的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其合同期限最长可一定三年,对个别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期限。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应根据服务情况,经采购人申请,报湘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续签合同,延期一次。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七)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应该分别申报,不得以工程总包的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八)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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