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潭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加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是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教育强市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省委、省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为圆满完成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把创建工作作为构建“两型社会”、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内容,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实际行动,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合格学校建设。

二、建设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合格学校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各学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担负起建设的职责,按照目标任务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08〕20号,以下简称《办学标准》)的要求,完善合格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建设任务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2.坚持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并重的原则。各地要以合格学校建设为契机,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切实加强学校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3.坚持全面要求与重点达标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区别不同的学校,针对不同的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各项目学校的班额控制、功能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教师配备、学校管理等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办学标准》的要求。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办学标准》的要求,用6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合格学校建设任务,逐步推进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工作措施

1.加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组织领导

成立湘潭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统计局、编办等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教育局。

2.落实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经费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建设教育强市的各项投入政策的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投入。

(2)按照“分项目、按比例”的要求,足额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分担经费。

(3)根据实际情况,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合格学校建设。

3.完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优惠政策

(1)防洪保安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用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5%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

(2)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了有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免交水土流失防治费。对一些确有困难的学校,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减免考古调查勘探费和考古挖掘费;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标准的20%收取;对建校确需征用菜地的,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和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由市、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各提取50%支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

(3)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报建等各种手续时,应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除。

4.明确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及发改、财政、教育、税务、建设、规划、国土、人事、统计、编制等部门要明确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合格学校不因建设工作而增加新的债务,确保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按各项指标标准落实到位。

(1)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各类学校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将教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优先考虑;根据同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总量的增长情况,优先考虑教育基建投资的增长。

(2)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当地财政收支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核定合格学校建设计划,科学制定和下达合格学校建设预算资金。

(3)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税,并落实好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4)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管,确保教育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对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要实行“一站式”办公审批,开辟“绿色通道”。

(5)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施行政划拨,优先供地。

(6)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协助教育部门编制、修订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配建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对规划的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要征求城乡规划和教育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7)教育部门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教育经费增长计划,做好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工作;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规划实施特别是用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加强教育财务管理,进一步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对专项实施严格的项目管理,并按照项目绩效考评的工作规范,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导和监督全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要坚持硬件、软件“两手抓”的原则,把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作为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公平教育的契机来抓,要特别注重建设过程管理;要建立教师轮换制度,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因岗设人,科学、合理配备,教师调配要向农村和偏远山村学校倾斜。

(8)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要把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完成情况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强县、“两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9)人事和编制部门要考虑教育实际和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需要,在学校有编制余额的基础上支持教育部门招聘一定数量的教师,逐步改善教师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

(10)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办学标准,查漏补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创建工作;要严守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5.建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监督机制

监督工作由政府督导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市实事考核办、市绩效考核办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没有履行下列责任者,当年实事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绩效考核结果下降一等:

(1)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教育切块等专项资金足额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使用,使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不造成新的债务;

(2)税务部门负责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足额征收到位;

(3)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4)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保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用地;

(5)发改、建设、规划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及时立项、审批、核准;

(6)因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不能认定为合格学校的,由学校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因软件建设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能认定为合格学校的,由学校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8)因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造成不能认定合格学校的,依据相关情况,分别由人事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完善合格学校建设的长效机制

1.建立科学规划制度。各地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作好合格学校建设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要根据各学校的实际需要,遵循“经济、适用、效益”的原则作好每所学校的建设规划。合格学校建设规划要逐级把关,逐级审批。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合格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每季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合格学校工作小组要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建设进度,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建立进度通报制度。合格学校建设进度实行双向通报制度。每月底5日前,学校向县(市)区报告情况,县(市)区向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建设进度情况。每月底,市工作小组以简报形式向省、市、县(市)区、学校通报建设进展情况。同时,定期召开市、县(市)区工作小组负责人碰头会议。

4.建立检查督促制度。采取全面督查、专项督查、动态督查三种形式进行合格学校建设工作督查。全面督查是依据《办学标准》对项目学校进行全面督查;专项督查是针对项目学校重大项目(如基建、装备)建设进行专项检查;动态督查是依照各县(市)区、各项目学校制定的建设工作进度表,及时督查其工作进展情况。

5.建立责任目标制度。合格学校建设已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年终考核内容,省教育厅将合格学校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强市建设、两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我市将严格实行责任目标制度,纳入县(市)区绩效考核,对完成创建工作进展顺利、项目学校全部达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进度不快、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创建工作中政令不畅、玩忽职守、滞留专项资金、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奖补资金不予下达。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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