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湘西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发 [2009] 12号
颁布日期:2009-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湘西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办发〔2007〕55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湘西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困难,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的救助能力,努力构建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救助基本生活为目的原则;

(二)坚持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和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以及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本州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子女教育或其他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为以下几种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非农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

(二)虽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因子女教育(子女在国家、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学校就读大学、高中、职高、中专、技校)。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遇火灾、溺水、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不得给予临时救助: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受灾的;

4、责任事故已经得到责任人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理赔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6、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7、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群众有争议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8、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9、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10、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六、临时救助标准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对象家庭不同困难程度实行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以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为月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时段视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确定。

七、临时救助受理和发放程序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的作用。要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临时救助做到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八、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集为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州、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县市财政按照上年上级下拨的城乡低保资金总量的适当比例编制预算。州本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初预算;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每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增长;

(二)从州、县市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的公益性资金中,每年提取10%用于临时救助;

(三)各县市接收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用于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市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各级财政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同级财政据实追加;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领导,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配套救助资金。要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市要于9月底前出台临时救助相关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临时救助工作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救助对象家庭档案、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要强化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在临时救助实施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申请对象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三年内申请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做好衔接,确保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使困难群众生活切实得到有效保障。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