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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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有关政策规定公布、招标事项核准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以及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告。
第三条招标投标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外,均须按照及时、规范、集中、效率的原则主动公开。
第四条湘西州招标投标监管网(以下简称监管网,网址http://zbw.xxz.gov.cn/)是本州指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发布统一监管平台。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招标办负责监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县市人民政府招标办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投标有关政策规定公布
第六条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州直各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市区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均应在出台后3日内送达监管网进行公布。
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招标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维护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三章招标事项核准公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的项目,其招标事项核准信息应在核准文件下达后3日内在监管网进行公告。
第九条招标事项核准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核准文件编号;
(二)招标方式;
(三)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范围。
第十条招标事项核准信息由项目核准部门负责发布,招标事项核准公告期为六个月。
第四章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
及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省、州指定媒体进行公告的同时,应在监管网同步公告,同步公告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公告内容应与在国家、省、州媒体上发布公告要求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仅需提供公示公告文本,并加盖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招标编号、所属行业、项目业主、项目名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及投诉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监管网同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注明招标文件编号)、用途、数量及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评标、定标日期;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六)质疑及投诉联系人、联系方式。
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五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第十七条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湖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统一平台,在州人民政府招标办设立发布公告的网络管理终端。全州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通过州发展改革部门的网络管理终端发布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第十八条公告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网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的内容应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二)具体违法行为;
(三)处理的相关依据;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五)处理时间及处理机关;
(六)其他应该公布的相关处理内容。
也可以将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或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公告的招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对处罚结果的异议不属于公告异议的范畴。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发现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在公告平台上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做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原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监管网上予以声明。
第六章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方式
第二十五条监管网为州直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招标办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网络管理终端,州直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招标办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管理终端登录发布工作,并对申报发布的公告信息进行核对。
监管网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自动登录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信息生成单位应对拟发布信息加强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信息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修改和澄清,并在监管网发布信息变更公告。
第二十七条州人民政府招标办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审查复核制度,健全信息发布程序,应在收到信息发布文本3日内上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州人民政府招标办应不断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做好信息存档备案,为信息发布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或发布信息不合格的,由州人民政府招标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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