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函〔2010〕146号
颁布日期:2010-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是: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10.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1.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12.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13.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14.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以及民爆物品的使用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0.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督促、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风景名胜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旅游部门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水利部门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和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5.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卫生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餐饮食品、药品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餐饮环节食品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餐饮食品和药品机构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餐饮环节食品和药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城管部门职责

1.负责城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城管系统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城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科技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发改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经信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国资监管部门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人社部门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商务部门职责

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行政许可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1.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体育部门职责

1.负责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体育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对以体育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3.负责体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统计报告工作,并参与体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规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3.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煤炭部门职责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3.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4.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长外)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监管、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培训工作。

7.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工商部门职责

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部门落实上述规定。

2.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3.监督、指导下级工商部门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供销部门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及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供销系统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

2.负责供销系统及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供销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供销系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职责

1.综合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开发区(工业园)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发布开发区(工业园)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对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6.依法监督检查开发区(工业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承办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铁路运输(车务、工务)部门职责

1.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运输、客运站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4.承办上级铁路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张家界荷花机场分公司职责

1.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4.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此外,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监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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