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公务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公务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公务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
《株洲市市本级公务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株洲市市本级公务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公务出国(境)人员的费用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出国(境)经费财政安排范围
市财政公务出国(境)经费只安排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出国(境)考察的市级在职领导的有关费用(包括境外费用和国内往返车机票等)。
二、公务出国(境)经费管理
公务出国(境)人员费用必须严格参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公务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未对其公务出国(境)活动采取定点询价方式确定中介服务单位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报销公务出国(境)相关费用。
三、公务出国(境)经费拨付和报销程序
市级在职领导的公务出访(考察)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到市财政办理核拨手续。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出国(境)人员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到市财政按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采购合同价格办理报销手续,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出国(境)人员费用应按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采购合同价格办理报销手续。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市财政在不降低接待水平的基础上,每两年确定定点中介服务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处严格按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采购合同价格报销公务出国(境)人员费用。
2.公务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出访计划,非经批准不得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3.公务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五、本办法为预算标准内部控制办法,如有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则执行上级规定。
六、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2003年制定的《株洲市本级财政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株财行[2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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