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吉城际铁路和吉林至珲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吉城际铁路和吉林至珲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通告〔2015〕3号 ---|--- 颁布日期:2015-07-0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吉城际铁路和吉林至珲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为确保长吉城际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吉城际铁路和吉林至珲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通告〔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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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吉城际铁路和吉林至珲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为确保长吉城际和吉林至珲春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长吉城际、吉林至珲春铁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吉城际、吉林至珲春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在长吉城际、吉林至珲春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长吉城际、吉图珲客专铁路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一)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依法控制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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