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长春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长春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长春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推动长春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推动长春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1826号)要求,支持长春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以下简称“净月试点区”)开展先行先试,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净月开发区的总部经济、商务商贸、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网络信息等重点领域,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一)对于净月试点区新引进的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满足相关要求的服务业项目,确定企业用地的协议价格,在土地摘牌后,给予超出协议价款部分的全额补贴。
二、房屋租赁优惠政策
(二)对于净月试点区新引进的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软件信息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相关孵化条件的,从房屋租赁之日起,连续三年,参照市场价格,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补贴。
三、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三)净月试点区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主要用于服务业重点项目扶持、市级以上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及奖励等。
(四)净月试点区要设立科技创新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平台、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五)对于净月试点区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年税收达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在完成一个纳税年度后,连续三年,参照其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五、人才保障优惠政策
(六)对于净月试点区新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和省部级最高奖项获得者及突出贡献专家;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及省“百名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百名现代服务业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工作满1年后,连续三年,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六、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七)对于净月试点区服务业集群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高技术领域重大服务业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八)对于净月试点区乃至省市服务业发展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填补区域服务业发展空白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重大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七、其他
(九)净月试点区要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加大金融机构对服务业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促进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合作,推动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
(十)净月试点区要进一步发挥服务业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十一)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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