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1-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1〕59号
关于贯彻《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1〕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8号、苏财社[2010]272号)精神,参照我市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的办法,从2011年起,我市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和对象
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启动,和我市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同步。
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对当期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物价补贴。其后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达到3%及以上的月份发放物价补贴,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二、补贴标准
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物价补贴月标准按照当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1/12确定。
三、发放方式
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启动后,对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月25日发放当月的物价补贴。
四、列支渠道
失业人员物价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配合,避免相关人员重复享受。
六、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