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设置行为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设置行为进行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并按照《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隧道、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建(构)筑物顶部、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应当按照一店一招设置。写字楼楼体外侧和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擅自设置店招标牌。

四、凡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应当在5月1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于5月31日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店招标牌,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各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纠正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12319。

七、抗拒、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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