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10〕113号
颁布日期:2010-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市住建局负责制订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实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设计市场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等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法定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类型。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其中,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招标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以及合同备案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设计招标信息应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发布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和资格审查办法。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和要求。

境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执行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用该《办法》中“附件”文本。

五、评标专家管理。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增加设计类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各专业评标专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评标,应当从本市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市重点工程、标志性工程或特大型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邀请部分全国各地知名专家参与评标。建设单位应将邀请的全国各地知名专家名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规定通知。

六、评标方法。招标人应当预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设计招标的评标可以采取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方法。

七、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排序后的1~3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报市政府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方案和中标人,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建设单位与中标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该合同文本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应当招标的工程,合同未经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八、中标项目管理。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的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九、价格标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收费标准和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设计招标项目收费标准应参照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下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投标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中标方案的编制人不予补偿,对未中标的优胜方案编制人和非优胜方案的补偿应有一定区别;未递交投标文件或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招标人不支付补偿费。补偿费总额应当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20%。

十、招投标监督。设计招标投标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指导、监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人及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

十一、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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