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0〕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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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案件查处、移送、协办和标后综合监管机制,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案件是指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与招标投标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的主要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综合执法的实施。
市监察机关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
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委、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下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四条建立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会办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提高综合执法成效。
建立巡查制度,联合开展招标采购标前和标后专项检查,对标前准备和中标履约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部门联动”和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
第五条成立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应当确立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案件移送及受理
第六条市招管办负责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的受理并立案查处。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发现招标投标违法案件并应由市招管办处理的,移送市招管办。以下情况,由发现部门按相应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将案件移送市监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市财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各部门或机关实施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八条受理移送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或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或机关。
第三章案件协办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通投标、挂靠资质等不良行为,由市招管办予以认定,对当事人不服从认定或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牵头,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协办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审查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机关。
第十二条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应当按照资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则办理协办事项,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申请。
第四章不良行为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市招管办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各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对认定的相关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在各单位外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市招管办。
第十五条各部门或机关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书或相关通报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标后综合执法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招管办。
第十七条市招管办在收到相关部门告知的处理情况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同时将书面资料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履约行为的跟踪监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中标价低于或高于合理幅度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项目,市招管办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二)跟踪监督履约行为,市招管办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定期对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标后检查;
(三)标后检查重点内容为项目进场招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分包转包、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工程量变更、资金支付等情况;
(四)对不能够履约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终止合同、罚款、记入不良行为等处理;
(五)对不能够履约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由市招管办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限制一定时期内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或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移送、协办、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告知等义务的,市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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