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
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电网建设发展迅猛,随着电网建设的深入推进,树线矛盾正日益凸显,且已成为影响我市供电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因素。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及时消除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全面清理全市范围内架空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超高树竹,消除电力线路因超高树竹引起的故障跳闸和线路运行安全隐患,提高电力线路运行可靠性,为建设幸福抚州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用电环境。
二、工作任务
在2013年12月15日前,全面清理全市范围内所有架空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距离要求的树木。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各电压等级导线边线延伸距离:0.4-10千伏为5米;35千伏-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在无风偏时,树竹与导线水平、垂直安全距离:0.4千伏为1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110千伏为5米;220千伏为6米。
三、实施步骤
此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从2013年10月23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分为宣传动员、登记确认、组织清理、联合行动、验收表彰五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23日—10月25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短信、发送宣传单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超高树竹的危害性。
(二)登记确认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供电部门联合各县(区)政府在11月20日前完成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超高树竹进行排查确认,锁定治理对象和确定树木砍伐数量后,及时报送所在乡镇(场)。城区内由供电部门排查,直接报所在地园林部门。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超高树竹登记确认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组织清理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对象产权单位或业主个人进行清除,对清除过程中可能影响电力线路正常运行或人身安全的由供电部门指导协助清除。城市区域内因停电涉及用户较多,园林部门应做好清理计划报供电部门,尽可能结合线路停电检修开展。
(四)联合行动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对于清理不及时、清理不到位的,由各地发改委、林业局和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乡镇(场)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于严重的安全隐患,各地发改委、林业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及时消除隐患。
(五)验收表彰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竹清理工作完成后,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验收,将清理情况报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应对各乡镇(场)清理完成的线路进行逐条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并排名,对清理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超高树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体验收,对前三名的县(区)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供电部门组织完成的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超高树竹清理工作支持不力的责任单位将纳入电网建设考核,直接影响该县(区)电力项目投资及特殊情况下有序供电排位。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有效地组织和开展此次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工业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安监局、抚州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县(区)分管林业副县(区)长为成员的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副主任彭钢兼任办公室主任,抚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李新亮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协调和督促此次整治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负责调度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具体负责总体验收评比考核工作。
2.市林业局:负责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种植行为;简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砍伐报批手续;森林公安局协助树竹砍伐工作,对阻扰树竹砍伐、寻衅滋事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3.市园林局:负责城区内超高树木的修剪、砍伐或移植工作。
4.市安监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综合监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进行挂牌督办。
5.抚州供电公司:配合各有关单位、县(区)政府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清理的树竹确认,负责做好相关线路停电工作,并配合做好现场树竹清理的安全指导工作。
6.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专项清理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供电、保民生的重要性。各有关乡镇(场)要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争取群众支持,提高群众自觉性。
(二)超高树竹清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安排实施。线路保护区内超高树竹原则上不作补偿,涉及砍伐人员费用等支出由地方政府支付。
(三)林权单位不得向实施砍伐的部门收取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或其它任何费用。
(四)遇抢修、线路跳闸等紧急工作,供电部门对超高树竹可以先清理,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超高树竹清理宜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1.一般场所、普通树种,可采取直接砍伐方式,有条件情况下采取修剪方式。
2.涉及林场等成片林区,林业部门应酌情优化,沿输配电线路路径设置“防火隔离带”。
3.涉及“一大四小”树木,根据抚造林办〔2009〕4号规定,应对危及人身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大树木进行移栽或更换低矮树种。
4.涉及特种树(如国家保护树种、农村风水树等),采取移植方式。
5.涉及防洪、防沙、城区绿化等特殊功能要求树木,采取修剪等方式。
(六)本方案自印发实施后,超高树竹清理工作为常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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