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检察院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检察院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检察院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检察院、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人民检察院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为有效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治理腐败、预防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中的作用,消除利用职权“吃工程”、谋私利的犯罪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治理和长效防范机制建立,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管委办)商定共同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共同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公正、廉洁、依法招标投标的目标,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
二、共同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宣传工作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制度
(三)完善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程序
(四)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处置机制
(五)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反馈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资格审查。
1.市招投标管委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宣传工作,使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重视查询工作。
2.要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制度,凡是政府投资的、金额在一百万以上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经程序。招标业主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条款中将这一规定予以明确。
3.开标活动结束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督促招标业主单位于开标当天(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对排名前三名的投标单位和法人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或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同时报市招投标管委办备案。
4.经查询在五年内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市招投标管委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招标文件约定,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中标资格,按照依次替补的办法,确定最终中标人。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告知市检察院。
5.招标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中标合同时,应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签订合同的必备要件;同时也作为业主单位向其监管(主管)部门备案的必备要件。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配合市招投标管委办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宣传、督导等相关工作。
(二)立足检察职能,提供查询服务。
1.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保证录入的行贿犯罪案件准确、及时、完整。
2.抚州市及各县(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受理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为招标业主单位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服务,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并做好查询结果处置反馈情况的登记管理。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复核。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三)严格查询程序,规范查询工作。招标业主单位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向检察机关出具单位证明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注明被查询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四)加大惩处力度,促进廉洁经营。经查询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招投标管委办反馈,市招投标管委办应当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以促进各市场主体廉洁从事经营活动,杜绝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五)加强联系配合,深化联动机制。市招投标管委办和市检察院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衔接和沟通,每年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双方对查询工作中发现的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商量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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