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

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9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加快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各级政府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专体校,下同)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课教师纳入教育管理范围,将其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满足运动员文化教育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管理、就业指导纳入国民教育,配备必要的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校文化课教师的进修、培训和业务学习等纳入教育系统统一规划。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依据省编办制定的核编标准,科学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文化课教师。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教育部共同发布的第14号、15号令,高度重视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四)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基础教育阶段国家相关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地方、校本课程与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体育特长生就学政策,确保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质量。要出台初中、高中招生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中学体育特长生所占招生计划总数的比例。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科学选材,严格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的训练规律,合理把握青少年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竞赛内容应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

(七)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积极拓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八)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九)市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市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需要,与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商,积极寻求上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逐步增加面向优秀体育人才的特招高校及特招项目,适当扩大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的人数和比例,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市属高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鼓励市属高校与体育部门合作办学,拓宽优秀运动员培养渠道。

(十一)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运动员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宽运动员就业渠道。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少儿体校建设

(十二)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牵头、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体教结合管理体制。各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实行体育、教育双重管理,学校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体育行政部门考察、选任;学校运动训练、运动员思想教育工作、教练员配备和后勤服务人员设置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师配备、教学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心城区业余训练的人员配备、运动员训练及日常管理,由体育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在训运动员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学训就近的原则,安排文化教育和管理。

(十三)积极整合、充分利用体育和教育的优质资源,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和创新体教结合的具体模式,多渠道、多形式、高效率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选择一批教育资源优质学校,结合其体育设施基础和体育教学特长,与体校联办具有专业项目特色的运动队。体教联办运动队教练员的选派聘用、运动训练和赛事组织工作由体育部门负责,并明确一名管理干部具体分管。鼓励体校将特色项目和训练基地办到各类普通学校,体育、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扶持,逐步打造一批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培育一批具有体育教学传统项目和优势品牌的特色学校。

(十四)进一步改善体校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训练设施。少儿体校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办学要求配置;少儿体校和体教联办运动队的项目训练器材由体育部门配置,普通学校举办的具有特色优势的重点训练项目,除本校投入训练经费外,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与适当补助。体校的正常运转及训练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由财政分别纳入体育、教育部门预算保障;逐步加大体校训练和相关补助经费投入,提升训练水平,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及时调整提高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

四、积极完善和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

(十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业余运动员保障工作。运动员及运动苗子的就学,经体育、教育部门共同审核资格后,由教育部门考虑运动员的教学需要安排入学。参加体校业余训练的学龄前阶段运动苗子,经统一测试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就近的小学就读;小学阶段运动员升入普通初中时,对获得省及省以上体育部门举办比赛前六名的,就近安排至市直及县(市、区)学校就读;初中阶段运动员升入普通高中时,对获得省及省以上体育部门举办比赛单项前三名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按照省定项目和加分标准,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中就读。对经过一年学习训练考核,不具备培养输送潜力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及时分流到相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确保完成一个专业的学习,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六)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十七)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因公致残并按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老运动员、教练员,其伤残抚恤费按原规定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吸收部分运动医学专家进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以便做好运动员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为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运动员在训期间,其所在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时全额缴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额度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执行。其中,由运动员个人缴纳的部分,从运动员的体育津贴中扣缴;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运动员体育津贴及规定比例计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根据运动员实际训练时间长短和运动技术等级等条件,向运动员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十九)完善优秀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运动员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单位开展运动康复业务。

(二十)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训练单位科学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随队医务人员、康复专业人员,逐步建立运动员健康体检档案,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项目运动性伤病的防护措施,制定规范的防护标准,逐步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伤病汇报制度、医疗诊断监督制度、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制度等,把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

五、努力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

(二十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努力探索建立组织安置、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就业方式,拓宽就业渠道。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培训,帮助运动员获得与运动项目相关、符合运动员本人特长、社会急需的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实现职业转换。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愿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针对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结合运动员具备的体育专业技能,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的素质与能力。鼓励依法对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和从事各类体育教学活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

(二十二)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