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4〕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煤炭产业是我市五大传统支柱产业之一,长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然而近三年来,受国内外经济低迷、市场需求不旺、产能供过于求等因素影响,煤炭经营形势逐年下滑,行业一直处于不景气甚至亏损状态。为破解难题、扭转局面,促进我市煤炭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的原则,现就扶持我市煤炭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加快推进煤矿提升改造、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立市3改6煤矿验收工作和兼并重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深入研究解决影响提升改造、兼并重组突出问题的好方法、好途径。各部门制定具体措施为煤矿提升改造、兼并重组提速增效,对符合条件的,要妥善合理地加以解决,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手续办理,加快3改6煤矿提升改造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程。通过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等方式,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强化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
2.加快推进标准化矿井建设。按照省政府推进标准化矿井建设的要求,对照我市制定的二级标准化达标体系,加大煤矿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提升矿井的装备建设水平,节约成本,减化程序,积极探索适合南方煤矿实际的“四化”矿井建设。
3.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宏观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支持煤炭产业扶持项目和资金。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制度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工作到位,扎实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简化各种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和处罚依法依规按程序行使职责,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处罚行为坚决预以纠正;对部门制定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简化,精简复产复工验收、煤矿检修、月度作业计划、采掘方案评审、火工产口管理、“站栏”审批等程序。
4.营造优质生产经营环境。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单两制”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煤矿有受益的工程、项目实行合理分摊,推进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乡村、企业与政府协调和谐发展。2014年8月1日起,涉及煤炭企业与当地因修路、装卸、用电等发生工农纠纷的,当地政府必须妥善处理好矛盾,为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保驾护航。
5.规范煤矿各种安全培训。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各培训部门关口前移,将培训地点前移至县区、煤矿,培训内容更贴近煤矿实际。鼓励煤矿企业录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及安全知识的人员,并加大培训力度。
6.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规范减免相关规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加强涉煤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对涉煤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涉煤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县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涉煤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煤矿井巷工程涉及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项税允许依法抵扣。主动跟踪落实国家、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政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储量查验报告及测量、水土保持、环保排污、林地占用、公安火药库设备监测、所在村级管理和救护协议、安全办驻矿员工作经费、企业证照年检、各类方案评审等费用依据相应的规定予以规范或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企业负担。认真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相关措施。
7.推动金融机构支持煤炭企业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和还贷能力,为资源丰富、基础建设投入大、安全条件好、有贷款需求的煤矿做好放贷协调工作。
8.建立和谐煤电关系。继续推进煤电联营、煤电一体化,鼓励煤电企业以资本为纽带,相互参股,共同发展。鼓励煤炭企业与华能电厂签订长协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探索价格实现机制,实现企业合作共赢。
9.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立足自身、加强管理,开源节流并重、增收节支并举,强化成本管理控制,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增加反映企业经营质量考核指标的权重,科学合理地评价煤炭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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