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1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5日
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44号)要求,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搞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基础,以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招标投标问题的治理力度。强化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是广泛宣传。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题报道、法规解读、专家访谈、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
二是深入学习。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和个人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是组织培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
(二)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项规定
一是清理范围。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是清理内容。对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是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是时间要求。2012年9月25日前,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清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是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和矛盾等问题。
(三)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专家征集。根据我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我市积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评标专家,进一步优化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结构。
二是专家考核。强化对评标专家工作考核,完善评标专家评价机制,依照评价结果决定对专家的奖励、处罚及除名,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及时清退。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区)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评标专家等各招标投标相关主体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督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检查,总结经验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对本辖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2012年10月15日前,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对全市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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