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文号:鲁财农发土〔2013〕19号
颁布日期:2013-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5日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及《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应符合国家、山东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基本程序:确定招标组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省农发办负责对全省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农发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所属县(市、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考评,如发现有违规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停其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代理资格;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招标计划的核准。

第六条县级农发机构负责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除外),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县级农发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均可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土地治理项目土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工程监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下项目工程,经市级农发机构审批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农田林网项目工程;

(二)沟渠开挖项目工程;

(三)电力设施项目工程;

(四)招标结余资金项目工程;

(五)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

(六)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经济上不划算的。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单项工程类别、工程地点、施工便利等因素,以项目乡镇或跨乡镇连片为单位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或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须经市级农发机构核准。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2)项目已经立项,年度计划已经批复下达;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5)招标计划已经市级农发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原则上须全部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含)以上招投标市场。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含)以上媒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七)开标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八)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要求;

(九)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十)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合同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四)最高限价计算方法;

(五)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评标方法和标准;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九)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到所有购买标书的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保证所有投标人均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能力;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包括经年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或工程监理的,应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四)法人代表资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报价部分(包括投标报价表、明细报价表);

(六)技术部分;

(七)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及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不予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质量低劣、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五)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开标一览表、符合性审查表、资格审查表;

(二)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三)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四)推荐满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五)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函;

(六)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后15日内完成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共信息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中标人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相互串通调整中标内容和中标价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资格。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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