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的通知

鲁政字〔2014〕135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鲁发〔2013〕16号),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同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之间的联系

(一)积极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有关会议。

1.省政府每年不定期举行1-2次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就省政府的全面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听取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

2.省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通报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3.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可视法规内容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

4.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或进行重大工程项目的评估论证,可视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或其成员中有关专家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上述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委统战部具体落实。

(二)积极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省政府举行的重要外事、内事活动。

1.省政府主要领导会见来我省访问的外国政府代表团、友好城市代表团、境外民间社团及重要知名人士时,以及省政府领导带队出访考察时,可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2.省政府领导接待有民主党派身份的国家领导人或外省负责人时,省政府领导到外省学习考察及在省内视察工作、考察调研时,省政府召开重要的表彰和庆典活动时,省政府组织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上述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及相关部门商省委统战部具体落实。

(三)进一步拓宽省政府与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信息沟通渠道。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如无特殊要求,一般抄送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对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及无党派代表人士正式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除特殊原因不宜提供外,省政府办公厅可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对口联系

(一)对口联系单位。

1.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事务局同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建立综合对口联系。

2.省司法厅、农业厅、商务厅同民革省委,省教育厅、司法厅、文化厅同民盟省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金融办同民建省委,省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民进省委,省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环保厅同农工党省委,省科技厅、外办、侨办同致公党省委,省教育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同九三学社省委,省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同省工商联,分别建立对口联系。

明确对口联系单位的政府部门,要按要求与有关民主党派省委或省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没有明确对口联系单位的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加强与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的联系。

(二)对口联系的形式和内容。

1.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全系统、全行业的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前,视情征求和听取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登门拜访等形式,将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进行通报。

2.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行业性专门会议时,可视会议内容邀请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或其成员中的相关专家参加;组织重大专项调研或开展与民生相关的考察、检查、视察活动时,可邀请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或成员中的相关专家参加。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召开重要会议或举行重大活动,也可邀请对口联系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就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与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开展联合调研;可以就某些专业性问题委托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进行专题调研,并积极采纳落实调研成果;也可应邀参加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组织的其他专题调研及重大活动,并为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开展各项调研和重要活动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4.省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简报、重要资料等,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印发的刊物、工作简报等文件资料,可相互交流,及时送阅。

5.对口联系单位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互访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走访。

三、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的组织领导

1.省政府由常务副省长牵头负责与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的联系工作,相关领导协助做好联系工作。

2.省政府与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联系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办公厅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同省委统战部联系协调,保证对口联系制度的落实。

3.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对口联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部门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对口联系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相关处室和联系人具体组织实施。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员如有变化,要及时将变化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告知省委统战部和相关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4.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范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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