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做如下通知: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目录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和内容。目录要在各县区政府、各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二、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以及上级政府下放,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调整,经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县区审改部门要将本级目录及调整情况报市审改办备案,市审改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区目录及调整情况审核完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三、建立健全目录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市审改办应对《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材料;发现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市审改办应督促整改,未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市有关部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目录管理制度(含目录公开制度)、衔接落实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制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需明确责任人及监管机制),并于3月10日前报市审改办。(联系电话:5960508、15345309888;邮箱:[email protected]),市审改办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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