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2失效日期:2018-09-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频率,向空中发射电磁波,或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等各类信息的电子设备(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商,应当依法履行销售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活动。

第六条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销售商,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销售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应当向销售商说明理由。

第八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转让。

第九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办理备案续期手续。停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销售商在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当告知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销售商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标准,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第十二条销售商不得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不得违法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

第十三条销售商在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及时填写《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登记表》,并于每季度末报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销售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销售商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等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二)擅自改变技术参数、增大发射功率的;

(三)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四)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的。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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