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临政发〔2010〕28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临政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
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
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
号),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
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
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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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
章制度,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坚持依
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
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
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
本条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
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
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健全企
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责任制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
层级和生产各环节,要明确相关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做
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企业
必须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
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三)严格落实生产现场管理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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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
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
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
经济处罚。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企业要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投入,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2011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生
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以上水平;2011年底前,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
上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2年底前,其他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不含加油站)要达到安全标准
化三级以上水平;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烟花爆竹行业80%以上达到二级
安全标准化水平;2014年底前,冶金建材行业要全部达到安全
标准化水平。其它行业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
动。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隐患排
查治理动态长效机制,做到班组班前一次、车间每天一次、企
业每周一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情况要登记建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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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
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定期
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确保整改到位。不断完善隐患治理
工作机制,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10日前报当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对隐
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
责任。
(六)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
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
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格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积
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
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
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八)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
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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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地下矿山
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
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
电缆吊挂必须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
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九)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
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
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
管理部门备案。
(十)严格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
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
形势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
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
法权益。
(十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
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
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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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山企业负
责人下井带班时拒绝下井。
(十二)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矿山
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
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
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
权和指挥权。
(十三)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要认真
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
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
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县区安监局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
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
车。
(十四)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
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
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
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
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五)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
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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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
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
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
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
输送管道安全。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六)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
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
用,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
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部门监
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
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
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
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非法违法
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即: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
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
方政府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
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
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
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
律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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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
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
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
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八)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制度。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
准入,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
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实
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
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九)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
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
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
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
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
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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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
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
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对不符合
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
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
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
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
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
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
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
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
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
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
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强化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
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及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
能削弱。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
基层安监办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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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二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要将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
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各新闻单位要开设安全生产专题、
专栏,并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建立
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发布信息,公开
曝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和事故典型案例。积极创
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知识进
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利用三年时间
培育10个国家级安全社区和20个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
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十四)加快推进一批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的重点项目。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各级政
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建设集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监管系
统、安全监察系统、应急救援系统、队伍建设系统“五位一体”
的安全监管平台。采取政府扶持引导,企业投资的原则进行采
空区综合治理。积极推广石膏矿山采空区岩音监控系统及其它
适用的防冒落监控系统,对具备放顶条件的,进行强制放顶,
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进行采空区稳定性分析。按照“产业集
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域、化工园
区建设步伐。对新建化工项目一律强制入园。对不在规划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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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实施关、停、转、迁。按照“专业经
营、集中管理、指定储存、统一配送”的原则,完善化工市场
的软硬件条件,强化市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市场功能。
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建设高标准、高质量、严管理、大规模
的现代化危险化学品仓储区。
(二十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市政府重点抓好市级
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各县区要针对本地区的
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依托大企业建立区域性的专业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储备必需的抢险救援
物资。要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机制,
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要建立起覆
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体系,定期开展预
案演练。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
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
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
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
(二十六)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
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
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
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
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
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
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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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政策引导
(二十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各级
政府要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根
据财力增长逐年适当增加。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GDP
的十万分之二,主要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
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上级安
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
并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
定财务预算中必须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
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
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合理调整缴费比例。高危
行业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的企
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
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
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
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二十八)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把是否参加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在推动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时,企业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
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对未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也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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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积极探索建立安保互
动机制,保险机构在发挥经济补偿作用的同时,应积极参与企
业安全管理。
(二十九)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
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
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
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
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
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
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
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
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
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十一)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煤
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
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
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
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
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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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
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要在2年内完成。
六、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
(三十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县区、市直有关
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
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
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的发生。
(三十三)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
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
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
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
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
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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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
的企业,由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
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
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
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
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
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十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一般
事故查处实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
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
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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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县级人民
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
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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