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字〔2012〕127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市政府国资委要组织对所监管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二、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进度安排。2012年8月20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区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要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超越资质范围代理、借用资质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

(五)完善管理模式。各级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体系及信用管理体制,便于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

四、确保《条例》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制定方案,及时反馈。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人,推进《条例》贯彻实施。《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检查,总结经验。各区市各部门要在2012年8月31日前对本辖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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