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4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晋中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较大自然灾害、较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的通知》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较大自然灾害、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理办法。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晋中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中市分行、市委新闻中心、晋中军分区、晋中武警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结束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4)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
(4)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后勤保障。
(5)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播放相关新闻和发布信息;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粮油的储备,调拨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粮油储运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应急粮油的进口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铁路部门协调铁路运力,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4)市公安局:维护粮食加工、调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5)市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疫情,确定因灾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济粮油的发放。
(6)市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农村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农村公路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公路运输。
(8)市农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努力增加粮食产量,促进市内产需的基本平衡。
(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粮食加工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粮食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食的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市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食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12)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哄抬粮价、粮价垄断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中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4)市委新闻中心: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15)晋中军分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晋解放军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6)晋中武警支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和协调驻晋武警部队参与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状态时期社会秩序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2.4.2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新闻中心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
2.4.3市场监测监管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
(1)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负责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价格汇总,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原因,提出政策建议。
(3)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4)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5)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卫生的监督检查。
(6)督促各县(区、市)及时上报市场信息,加强粮食价格监测网点建设。
2.4.4粮源调拨供给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负责组织应急粮源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应急粮食的接运工作,保证运输畅通。
(3)制定粮库、粮食加工厂和供应网点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保障应急粮食加工及其运力需要。监督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监督应急粮食加工和流通领域的质量和卫生状况,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2.4.5资金核算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中市分行
主要职责:
(1)落实市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粮食应急物资的采购、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的审核和清算;
(4)应急粮食占用贷款的清算,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
(5)落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2.5县(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县(区、市)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逐级提请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对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特别要加强对较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粮食局和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特别要加强对较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市)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级、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由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确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4.1.1特别重大(I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涉及到我省时,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重大(II级):在省内较大范围或太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较大(III级):在一个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一般(IV级):在一个县(区、市)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事发地县(区、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区、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启动I级应急响应。4.2.2II级应急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研究部署。
4.2.3III级应急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III级粮食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
4.2.4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县(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省指挥部。
4.3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信息时,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机要途径报送。
接到县(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应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4应急处置
4.4.1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实行市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县(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2)加强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3)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4.4.2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1)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包括动用市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2)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4)组织对事发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5)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重点群体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7)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4.3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1)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各县(区、市)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2)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包括动用市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如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与监测,依法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等,及时掌握社会粮源分布情况。
(4)组织购进市外粮食,鼓励引导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加快粮食购进,供应市场。疏通市外粮源渠道,及时补充市场粮源。储备粮企业要按照规模充实储备库存。
(5)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途径发布信息,消除不实传闻,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正确引导消费。
4.4.4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事发地所在县(区、市)要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及时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同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4.5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等开展新闻报道工作。
4.6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后,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消除,由省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消除,分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食或市储备粮食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油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中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区、市)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5.1.2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食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市)级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粮食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物资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承担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各级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市、县两级储备粮制度,并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以及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要根据应急需要,在现有储备粮食库存中,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油,确保全市应急状态下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1)市粮食局协调粮食加工、仓储、购销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应。
(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选择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点。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预警信息,从原粮、设备、人员等方面及早准备。当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时,市粮食局建议市政府委托生产规范、加工能力强、管理严格、经营信誉好的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受委托的加工企业必须按时完成政府委托的加工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市粮食局选择国有控股、参股的骨干粮店和已确定的放心粮油店作为应急指定供应点。现有网点不足时,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市场需求,选择经营规范、卫生条件好、管理严格、诚信好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经销商,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县(市、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油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建立粮食储备系统。市粮食局在统筹和保持一定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和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要求,完善储备粮管理和动用办法。
(6)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编制专项预案,扶持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能力建设。市、县有关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确定后,要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4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地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7.2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4预案的更新
本预案根据全市粮食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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