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安全责任挂牌公示制度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安全责任挂牌公示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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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安全责任挂牌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食品安全责任挂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范围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其中,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暂定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蔬菜种植园区、养殖场(园区、合作社)。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挂牌公示内容
(一)经营者信息(名称或字号,许可证照、备案登记序列号、许可经营范围);
(二)企业、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相片);
(三)经营者承诺;
(四)监管动态及企业诚信等级;
(五)举报投诉电话;
(六)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
三、挂牌公示责任人
根据食品安全“政府统一负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的责任要求,确定挂牌公示责任人如下:
(一)生产经营主体挂牌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挂牌责任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或个体经营者本人。
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挂牌责任人是单位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员。
集中交易市场、展览会挂牌责任人是市场开办者、展览会举办者负责人。
(二)政府挂牌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片领导、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是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政府挂牌领导和责任人。
(三)监管部门挂牌责任人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各股、室、站、队、所负责人及监管人员是本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挂牌领导和责任人。
四、挂牌责任人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管理工作机制,夯实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积极构建分区划片、挂牌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自查,严格自律,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督频次,最低频次年度不得低于两次。要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查处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食品安全责任挂牌公示是我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挂牌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挂牌公示由各县(市、区)组织,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类别,分类实施,实行“三统一”(统一材质、统一规格,统一内容),牌匾要悬挂于指定醒目位置。
(三)挂牌工作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完成,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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