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9.《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11.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
12.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
13.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
1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
15.其它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状况。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保护中心城市、联防联控,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运城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运城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市)、各开发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运城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2.1.1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委(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煤炭局)、市体育局、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3.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解除预警;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4.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等应急保障及救助支援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预警监测组、应急组织组、新闻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和专家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协调、调度、督查、指导市直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3.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污染持续的建议。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协调成员单位,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稿。
2.3.2预警监测组
预警监测组由市气象局牵头组成,市环保局配合。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3应急组织组
应急组织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启动预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3.4宣传报道组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解除公告,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3.5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应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2.3.6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气象、安全、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状况和发展趋势,随时对预警应急的启动、解除和措施提出意见。
2.4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5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的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
市委宣传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方案,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
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负责落实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减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方案;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行为。
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应急方案。
市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市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组织实施机动车临时管制、工程运输车辆(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禁行管制、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措施;协助市住建局查处城市道路沿途抛洒运输车辆。
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强农村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洒、飘散行为的监管及依法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大气重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依法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工业企业现场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督查。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监测、预测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商请上级气象部门协助,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农委:引导和指导农民开展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杜绝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卫生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储备和调配。
市供热供气办: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燃气限供。
运城供电公司: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内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加大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报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1.1日常监测
市、县两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2应急监测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气象局会同市环保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3.2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连续三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连续三天300<AQI<5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一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
AQI应当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点位的平均值。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预警信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3.3.2.1预警发布
(一)预警监测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预测未来3天空气质量,如将出现持续重污染状况,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意见。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按程序上报副总指挥。
(三)黄色预警的发布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副总指挥上报总指挥批准发布。
(四)市应急指挥部批准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通知各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3.3.2.2预警解除
(一)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监测组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好转,不再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解除意见。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如确定预警解除,立即按程序上报副总指挥。
(三)黄色预警的解除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副总指挥上报总指挥批准解除。
(四)市应急指挥部批准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急响应终止。
3.3.2.3预警等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实行分级响应,即:
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分级响应措施
4.3.1黄色(Ⅲ级)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国资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市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市卫生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3.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委(国资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施工单位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产限排。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减排15%-30%污染物排放总量;水泥企业水泥窑保温运行,熟料磨及后部工序停运;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企业窑炉保温运行,配套的破碎、研磨等设施停运;所有采石场、石灰矿、石材加工厂、其他建材、铁合金、金属镁、铸造等企业实施停产;市区汽车4S店喷漆车间实施停产。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占总量80%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对其他工业企业和燃煤锅炉加大检查频次,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污染控制
(1)市区所有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及拆迁工地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进出工地的车辆100%清洗,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冲洗1次以上(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市区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机动车污染控制
(1)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在市区范围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强制维护;中型、重型货运车辆全天禁止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本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提前报市监察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4.面源污染控制
(1)禁止室外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禁止农作物秸秆违规焚烧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强制管理
(1)每8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每24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6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市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预警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储备调配优质煤炭资源。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
(7)配合牵头单位,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燃气限供。
责任单位:市供热供气办
(8)配合牵头单位,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运城供电公司
4.3.2橙色(Ⅱ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国资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市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市卫生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3.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国资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黄色”应急响应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进一步限产限排。钢铁、焦化、电力、化工、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减排30%-50%污染物排放总量;水泥、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使用窑炉生产的建材企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施停产;油墨、涂料、油漆、板材加工及家具和机械加工企业表面涂装车间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或车间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对所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污染控制
(1)所有施工工地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抢险工程除外),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拉运沙石、渣土的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机动车污染控制
市区范围内按车牌号数字尾号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面源污染控制
停止各类煤炭沙石装卸筛选作业;市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临时强制性停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强制管理措施
(1)每6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每12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12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3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市区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预警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市区停止一切露天体育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4.3.3红色(I级)应急响应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国资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在市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市卫生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3.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高污染燃料使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出行。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条件下及Ⅱ级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
1.工业污染控制
除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必需的供热、发电等企业和机械加工、食品加工企业外,其余所有大气排污企业全部停产。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发电企业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停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机动车污染控制
本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在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再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提前报市监察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3.强制管理
(1)每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每6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6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2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提请省环保厅启动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预警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放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在各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停驶的措施中,军队、急救、抢险、环卫、执法等特殊车辆和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4.4信息公开与报送
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预警信息和响应信息均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及时报送。根据情况,必要时向相邻地市通报。
4.5应急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中度污染级别及以下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相关工作组、重点企业等参与应急响应的单位传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5.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月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效果进行总结,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厅。
5.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人员专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水平。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加快建立环保、气象合作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6.3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与通信设备。制定完善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装备调配计划。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本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及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6.5经费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6.6制度保障
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范围的应急演练。通过各种形式,使应急人员了解应急工作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预案每三年更新一次。
8.2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重污染天气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无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绿标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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