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运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运城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扎实推进,使全市学前教育水平和普及率大幅提高。全市13个县(市、区)都顺利通过了省教育厅的“普三”验收。截至到2010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1482所,幼儿园教职工10166人,在园幼儿134220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1.5%,学前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整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市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园舍不达标的幼儿园比例过大,特别是公办幼儿园严重不足,幼儿入公办园难,入优质民办园贵;公办幼儿教师偏少,教师流动性大,教学中还存在“小学化”倾向;学前教育经费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事业办园和集体办园承包、转让等现象严重。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使我市适龄幼儿都能享受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晋教基[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和国家及我省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围绕我市“四基地一中心”建设目标,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方向,以政府办园为主导,加快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努力实现“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多元并举、优质协调,突出公益性、普惠性、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公办园资源,积极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建设。幼儿入园率、公办园数量比、标准化公办园数量比、幼儿教师合格率、教师持证上岗率逐年上升。尝试0—3岁婴幼儿教育,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到2013年底,全市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90所以上,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2所标准化的乡(镇)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幼儿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9.5%,学前二年毛入园率97.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7%,基本解决“幼儿入园难和受教育质量差”的问题。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启动“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全市拟完成28所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三分之一乡(镇)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规范整顿。规范幼儿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作,组织园长和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培训,同时开展市、县级两级培训和园本培训工作。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5%。
——2012年,扎实推进“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全市拟完成182所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全市三分之二的乡(镇)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中心幼儿园。继续对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6%。
——2013年,全面落实“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全市拟完成180所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各乡(镇)至少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达60%,教师合格率、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幼儿教师队伍基本稳定,素质明显提高,幼儿均能接受良好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7%。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启动、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用三年时间在全市新建、改扩建390所以上标准化的公办幼儿园,幼儿入园率达97%,幼儿受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二)完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为进一步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山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09〕22号)要求,以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举办为主,在乡(镇)所在地或人口比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每个乡(镇)建设1—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
(三)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按照规范标准,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新建、合建、扩建或开发商建成移交等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使用,着力解决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入园问题。
(四)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建设,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幼儿园建设发展布局要求,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普惠性的幼儿园。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扶持建设一批优质民办幼儿园。完善民办幼儿园的保障制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
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限期整改,逐步规范”的原则对无证办园进行整顿。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经整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取缔。2013年,所有幼儿园要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五)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坚持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落实非在编教师工资、职称、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确保队伍稳定性。积极拓宽幼教师资来源渠道,按“两教一保”(两名教师一名保育员)的配备要求,逐年增加幼儿教师数量和公办幼儿教师比例。
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加大师资交流力度,城市幼儿园的优秀教师定期到农村幼儿园下乡支教,将其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传送到农村幼儿园,提升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缩小城乡教育理念的地域差距。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完善健全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消除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有针对性的开展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幼儿和教师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严防事故的发生。
(七)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即将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科学保教,促进幼儿健康快乐主动学习、成长。坚持以“五大领域”(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为教育内容,坚决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指导与配备,让幼儿拥有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提升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建立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发改、财政、物价、人社、编办、公安、卫生、住建、民政、妇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办园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责任,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实行以县(市、区)为主,乡(镇)共建的管理体制,真正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2.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的需要,合理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新建、改扩建城乡标准化幼儿园及设施设备配置。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即将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经费投入体制。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保障留守儿童入园,资助贫困家庭、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各县(市、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4.加强学前教育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内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快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本着广覆盖的原则,统筹现有资源,结合学前儿童数量及分布实际,整体规划本县(市、区)幼儿园的布局设点。
2.实施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教基[2009]22号)的标准,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到2013年底,每个乡(镇)建成1—2所标准较高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
对照农村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按照“就近入园、规模办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偏远地区保留教学点”的思路,优选区域,合理布点,推进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满足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3.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在政策扶持上,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园倾斜,在管理与奖励等方面要赋予其与公办园同等地位,引导和支持民办园规范发展。在规范管理方面,首先要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取得其办园的合法性;其次实行分类管理。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确定幼儿园的归属问题和法人资格;对于无资质的、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取缔。
4.推动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通过补建、同步建、强制建等措施,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已建成的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协调规划,补建幼儿园。确实不具备配套建设条件的,要责成开发商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异地建设。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坚决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足额配备幼儿教师,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各级教育、人社、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幼儿教师招聘和引进力度,逐年增加在编幼儿教师比例,同时制定切实有效政策,引导具备相应资格的非幼教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经专门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后担任幼儿教师。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健全幼儿教师、园长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2.完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提高保教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幼儿园课程为突破口,在幼儿园中积极实施园本培训。除参加国培、省培外,市、县(市、区)三年内要对60%的幼儿教师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教能力。健全城区与农村师资对口帮扶长效机制和园长流动制度,提高农村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熟练、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3.依法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与福利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聘用教师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主,保教结合,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幼儿园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坚决制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2.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关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对0—3岁婴幼儿及家长开展早期教育和服务工作。不论是公办、民办或加盟园,也不论是专营性还是兼营性早教机构,都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保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严防幼儿园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实行与类别挂钩制度,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每一到两年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幼儿园进行评估验收(或复验),等级认定(一、二、三、四类)。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
5.坚持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遵循“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能保障幼儿安全和达到基本保育教育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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